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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抵工资 同时坑了劳动者和消费者
文章字数:732
  据报道,日前,有网友发视频称,工资被折换成购物卡,该购物卡需在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使用。而该购物卡在使用时遭到诸多限制,“有时会限制你每月只能1号购物,一次不能超过300元,有些人拿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购物卡。”
  工资被折算换成购物卡,而当员工用购物卡购物时,却发现刷卡限时段、限商店、限额度,妥妥的鸡肋。折换额度高的得N多次才能刷得回来,与“白条”欠薪性质无异,唯一的区别则是将“欠薪”玩成了担保换消费的游戏,这满满的套路将员工作为“劳动者”“消费者”的权益一起坑。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购物卡显然不属于货币形式,用人单位用“购物卡抵工资”显然已属违法行为。
  而作为消费者有购物消费最起码的知情权、选择权,商家与用人单位合作,为用人单位相关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用抵扣工资消费置换债权债务,就应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发卡没有公开商业预付卡相关信息,且限额度限门店限时间属于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明显违法侵权。
  用人单位与商家的“合作式欠薪”,说到底是变相对员工工资的“软拖欠”。利用员工的弱势和“心软”,祭出“购物卡折换工资”,让员工有了看起来无奈的“次优选择”,可以消费总比欠着数字强。
  对“合作式欠薪”侵权不能放任。类似“购物卡抵工资”的骚操作可能是少数,但部分企业运营困难,经营支付出现卡顿,形成复杂的债务关系的现象,导致企业员工处于经济链条末端,缺乏博弈能力,可能出现形形色色的“花式欠薪”,应当引起重视。
  劳动监察部门应当更加重视用工企业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监管,督促企业规范工资支付。针对可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预付消费抵工资的伎俩,劳动监察部门与商业监管机构也应当联手设防,从严限制。 木须虫
发布日期: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