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返回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综合
第03版:财经新闻
第04版:社会法制
标题导航
陕西高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开展纪法教育学习宣传月主题系列活动
图片新闻
宣传氛围浓 法规心中存
保姆致婴儿受伤,责任谁来担?
职称冒用?侵权!
冒用妹妹身份证件乘机 限高女子被行政处罚
准新郎订婚日遗失10万元彩礼 民警几经周折帮其找回
西安最高拟奖励100万元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姆致婴儿受伤,责任谁来担?
本报讯(记者 李勇 通讯员 杨博)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昆明路法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姆不慎使孩子跌落受伤,家长、保姆、家政公司因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
2020年1月3日,晁某因其半岁的幼子代某的看护问题,与被告西安某家政公司签订《育儿服务合同》。约定:家政公司为晁某通过培训考核选择合格的人员为晁某提供婴幼儿看护服务。服务期间晁某有权选择更换服务人员,并有权追究因服务人员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若服务人员无经济能力或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由家政公司先行赔偿。
2020年2月8日,家政公司安排被告古某提供看护服务。2020年3月9日,被告古某在护理代某时不慎将代某从手中滑落跌至地面摔伤,后代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昆明路法庭杨博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古某作为家政人员看护代某时不慎致其受伤,被告古某应当就代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家政公司作为被告古某的管理方,其在与原告晁某签订合同时,承诺在其所管理的家政人员无经济能力或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就所赔偿范围承担赔付责任,故其应当就代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古某赔偿原告代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并判令家政公司就古某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网易微博
0
版权所有:西北信息报社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陕ICP备05010893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100004000028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7层15号 电话:029-87292915 电子邮箱:xbxxb@xbxx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