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返回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综合
第03版:工业经济
第04版:绿色环保
标题导航
重症高风险、普通人群怎么做好健康防护?
学思践悟 让政治监督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地生根
陕西5个文博社教案例入选全国百强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明年施行
《商洛市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具体措施》出台
金台区:“能人返乡”助力乡村振兴
公告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明年施行
本报讯(记者 魏建军)
12月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革命文物调查认定、名录管理、动态调整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基础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倡导鼓励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力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民间收藏文物可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租用等方式保护管理。
在保护管理方面,《条例》指出,革命文物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分类管理,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单点和集群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依法经过批准的除外;禁止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禁止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挖砂取土取石;禁止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禁止设置和革命文物环境风貌明显不符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标识。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网易微博
0
版权所有:西北信息报社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陕ICP备05010893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100004000028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7层15号 电话:029-87292915 电子邮箱:xbxxb@xbxx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