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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水源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
4月27日,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原《条例》仅限于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此次修订坚持城乡统筹,实行城乡水源一体保护,特别关注重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将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增加乡(镇)、村水源保护相关规定,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条例名称相应修改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全覆盖。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条例》分别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采取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分级保护,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以包含递进列举方式规定禁止行为,增强保护强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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