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返回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综合
第03版:县域经济
第04版:国内聚焦
标题导航
促就业举措应出尽出 拓岗位办法能用尽用
建议抓紧制定“西部开发法”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为森林资源上个好“保险”
彰显时代特色 回应群众关切
图片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韩宝生委员: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如何管好“熊孩子”?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怎么办?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住陕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表示,刑法应考虑下调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样才能确保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得到相应的制裁。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还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蛊惑和教唆,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韩宝生指出,“现在的孩子,从小就受到各种信息的冲击。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低龄化,暴力程度也日益加剧,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他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按照很多年前制定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初衷一概宽容对待,显然不妥。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让韩宝生忧心。鉴于此种情况,韩宝生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通过加大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和研究,适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让家长和社会更加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防止他们误入歧途。“尤其是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种刑事犯罪的。同时,细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石喻涵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网易微博
0
版权所有:西北信息报社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陕ICP备05010893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100004000028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7层15号 电话:029-87292915 电子邮箱:xbxxb@xbxx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