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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9月份受理消费者投诉3453件
挽回经济损失285.73万元
本报讯(记者 张毅)
10月31日,记者从陕西省工商局消保处了解到,9月份,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3453件,业务咨询26788件,违法举报374件,共计30615件,与上月相比上升了31.2%。已办复28580件,办复率93.4%,挽回经济损失285.73万元。
据悉,9月份,服务类投诉中,非现场购物服务类投诉249件,其中关于“互联网购物”的投诉196件,占78.7%。消费者投诉网络商品销售者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一是通过APP或公众号购买的优惠券无法使用;二是网页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承诺的优惠活动不兑现;三是通过互联网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不履行“三包”责任;四是商家未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退货程序履行义务。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接受“互联网购物”服务时应注意尽量选择正规网站和信誉度高的销售商,网站应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工商备案号”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等信息;认真核实优惠券或者优惠活动的细则,明确使用时间和使用条件;同时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介付款或货到验货后付款,切忌不要向网站提供的个人账户直接付款;购买商品后,注意保留网络购物证据、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短信留言等订货单据,以备维权时使用。
【法律法规知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第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第十三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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