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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水污染防治法》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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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水污染防治法》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1月1日起,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将正式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联合召开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陈昌智表示,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多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有效做法的经验总结,是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治保障。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在发言中指出,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水十条”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深化宣传学习,严格执法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公开,依法推动“水十条”深入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炤分别介绍了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亮点和创新,并对今后完善配套立法提出明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水利部总规划师汪安南、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结合各自部门职责,介绍了相关工作进展,并对贯彻落实新法作了具体部署。
“河长”代表、中共浙江省浦江县委书记施振强就如何贯彻落实“河长制”、改善水环境质量作了发言。法学专家汪劲和环保组织代表马军对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提出了建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云龙,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计划单列市环保局、环境保护部各督查局以及同级地方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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