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印发通知
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
文章字数:703
  日前,陕西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工作。
  政策规定,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
  日预报气温最高达40℃以上时,应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要及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要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不得因高温停工等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人社工作进园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从事室外露天作业行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置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的投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周明
发布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