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管理操作指引》出台
文章字数:1,127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总量和结构全面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近日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管理操作指引》。
据了解,该《指引》适用范围包括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取得保租房认定书的项目退出管理,适用本操作指引。
具体的退出方式及条件包括:
到期退出。保租房项目认定时间到期,产权主体未提出申请继续作为保租房运营管理的项目。
依申请退出。保租房项目认定时间未到期,但因项目周边产业布局变化、城乡规划调整等因素致使需求不足、房源长期空置、企业经营困难等,确需提前退出保租房运营管理的项目,以及因征收拆迁、政策调整、破产清算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
强制退出。保租房项目认定后,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开工建设(改建)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违规经营或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项目。
具体的工作程序包括到期退出、依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已运营保租房项目,须在核准退出前,由项目单位负责全面履行完租赁合同或签订解除租赁协议;依申请退出、强制退出项目,在《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全额退回已取得的政策性资金;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保租房项目,已变更为保租房用地的,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已运营保租房项目,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停止享受保租房税收优惠,对因强制退出的项目,还需对已享受的保租房税收优惠按规定追缴;已运营保租房项目,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取消居民用电、用气、用暖、用水价格标准。
退出的保租房项目,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终止以保租房建设运营名义进行信贷、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贷款投放、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用类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以及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放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等融资业务。
此外,明确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保租房退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优化保租房总量和结构,加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保租房政策的连续性;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坚持在实事求是、供需平衡、依法有序的原则下审核项目退出申请和确认强制退出项目的违规行为,确保退出工作合法合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监督项目单位妥善处理退出后续事宜,自撤销通知书发放之日起,不得再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进行宣传、运营或申请政策优惠。 梁璠
据了解,该《指引》适用范围包括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取得保租房认定书的项目退出管理,适用本操作指引。
具体的退出方式及条件包括:
到期退出。保租房项目认定时间到期,产权主体未提出申请继续作为保租房运营管理的项目。
依申请退出。保租房项目认定时间未到期,但因项目周边产业布局变化、城乡规划调整等因素致使需求不足、房源长期空置、企业经营困难等,确需提前退出保租房运营管理的项目,以及因征收拆迁、政策调整、破产清算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
强制退出。保租房项目认定后,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开工建设(改建)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违规经营或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项目。
具体的工作程序包括到期退出、依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已运营保租房项目,须在核准退出前,由项目单位负责全面履行完租赁合同或签订解除租赁协议;依申请退出、强制退出项目,在《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全额退回已取得的政策性资金;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保租房项目,已变更为保租房用地的,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已运营保租房项目,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停止享受保租房税收优惠,对因强制退出的项目,还需对已享受的保租房税收优惠按规定追缴;已运营保租房项目,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取消居民用电、用气、用暖、用水价格标准。
退出的保租房项目,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终止以保租房建设运营名义进行信贷、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贷款投放、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用类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以及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放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等融资业务。
此外,明确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保租房退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优化保租房总量和结构,加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保租房政策的连续性;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坚持在实事求是、供需平衡、依法有序的原则下审核项目退出申请和确认强制退出项目的违规行为,确保退出工作合法合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监督项目单位妥善处理退出后续事宜,自撤销通知书发放之日起,不得再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进行宣传、运营或申请政策优惠。 梁璠
发布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