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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用章签约不算数个人担18万余元付款责任
文章字数:689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你是否曾遇到合同上的公章多出一行字?是否曾疑惑这合同究竟是与公司签订,还是与个人签订?最终应由谁来承担付款责任?近日,汉中市佛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吴某某支付租赁欠款18万余元,并认定该债务与所涉公司无关。
  2022年4月,个体工商户吴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管、扣件等物资并确定租金。合同签订时,李某在合同上加盖了“浙江某公司技术专用章(采购、借贷、担保合同无效)”字样印章,并现场支付1万元保证金,吴某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24年租赁期满后,李某在吴某提供的《钢管、扣件租赁及归还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尚欠租赁费用18万余元未支付。吴某多次催讨未果,李某辩称该笔款项属于公司债务,拒绝个人承担,吴某遂向佛坪县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浙江某公司为被告。该公司辩称,李某并非其员工,公司也未授权其签订租赁合同。涉案印章明确注明“采购、借贷、担保合同无效”,属于技术专用章,不具备对外签订租赁合同的效力,公司对该合同不予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付款主体的认定以及李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具备权利外观,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本案中,李某所盖印章已明确注明“技术专用章”并限定使用范围,吴某作为市场参与者,应能识别该印章与公司公章的区别,理解其限制性标注的含义。李某既非该公司员工,也未获得授权或事后追认,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佛坪法院认定涉案租赁合同的付款主体为李某个人,判决其向吴某支付剩余租赁费18万余元,浙江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通讯员 王亮
发布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