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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印发
可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
文章字数:940
  记者近日获悉,为统筹规范管理公共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保障公共数据安全,《西安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西安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通信、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公用企业。
  共享申请应当遵循“最少、够用”原则
  市公共数据平台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数据底座,横向连通市级各部门,纵向贯通国家、省、市、区县(开发区),支撑各级各部门开展公共数据编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实现公共数据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区县(开发区)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依托市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已建设数据平台的,应对接到市公共数据平台并纳入统一管理。
  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应当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进行,不得在市公共数据平台外保留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
  公共数据收集活动应当在合法、必要、正当的前提下,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数据。公共数据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
  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应当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是指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有条件共享类是指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不予共享类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
  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应遵循“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原则,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无条件开放类是指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类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类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申请开放数据。 文艳
发布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