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客开门”发生事故 谁担责、怎么赔
文章字数:859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这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在“开门杀”等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如何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如何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并解读典型案例,明确裁判原则。
辛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辛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然而,保险公司强调,这起事故是开车门的乘客造成的,保险公司保的是驾驶人,对乘客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多元;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驾驶员辛某赔偿4200元,开车门乘客陈某赔偿周某18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辛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周某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魏哲哲
在“开门杀”等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如何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如何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并解读典型案例,明确裁判原则。
辛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辛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然而,保险公司强调,这起事故是开车门的乘客造成的,保险公司保的是驾驶人,对乘客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多元;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驾驶员辛某赔偿4200元,开车门乘客陈某赔偿周某18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辛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周某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魏哲哲
发布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