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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收养关系溯源研究
文章字数:3,432
  摘要:罗马收养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无子嗣家族在家族继承和人口的漏洞,通过对血缘关系的补充以保证家族的传承和财产归属。收养中的继承关系表现在财产和人格两个方面,建立在家父权之下。因此,收养是研究罗马法内容及后世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研究中足以一窥其对于后世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亲属法收养部分的影响,进而理解我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中收养体系建构的智慧。
  关键词:收养继承,制度渊源,罗马法,民法典
   一、罗马收养关系的渊源
  收养关系在罗马人的社会与政治生活中屡见不鲜。收养在罗马历史中有着丰富多样的渊源。于家庭,收养维持了罗马父权制家庭结构中家父权的继承,保证了血脉和财富的延续。于社会,收养为诸多现实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法。因此收养一直在罗马立法中位于前列。
  (一)罗马人的家庭观念培育了收养的沃土
  罗马人的家庭是典型的父权制家庭结构,罗马人的家庭围绕着家父权展开。法学阶梯作者盖尤斯指出,家父对于家子家女的权力不只是对人的权力,也是对财产的权力,家子家女本身就是属于家父的财产。原则上家父是整个罗马家庭中唯一有着财产所有权的人。即便是家子的特有产,家子也仅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力。罗马家庭的延续即是家父权的延续。家父权的延续主要依靠两种途径,生子或收养。家父作为自权人通过收养以保障自身的家长权,从而维护家庭的统一和兴旺。在罗马宗教传统影响下,家父拥有男性后代不仅为了传递家父权,也是为了完成家族祭礼,尤其是保证有男性后代为自己进行葬礼和祭礼。家庭延续与祭礼延续共同昭示着家族的永存不湮。
  (二)多样化的收养行为
  收养行为在罗马颇为常见,一般表现为平民收养、贵族收养和皇室收养。平民收养多见于罗马的诗歌和戏剧中——在特伦斯的戏剧《Adelphoe》中两兄弟因收养引发的家庭财产冲突,《塞勒尼乌姆》中墨勒尼斯的善意收养。法律文件《阿提卡之夜》中的收养流程被搬上舞台,让法律知识在戏剧中广泛传播。罗马贵族中小普林尼与老普林尼的收养关系在共和国晚期趋于常见。在小普林尼与图拉真皇帝的通信中可以看到收养及继承问题在罗马社会各阶层都受到广泛关注。
  “元老院贵族常通过完全收养确保家族政治地位延续。例如,外祖父收养外孙,使家族血脉得以延续,并巩固其在元老院的影响力。”“平民家庭多利用不完全收养平衡亲属间的经济利益。例如,农民家庭保留子女在原家族的继承权,同时赋予养父母部分权利,以缓解经济压力。”
  罗马皇室中的收养则有着诸多案例,凯撒与屋大维,屋大维与提比略,安东尼王朝“五贤帝”中的前四位。皇室收养的原因除去皇帝自身无嗣另一重考量则是寻找更合适的政治接班人。因此皇室收养现象在罗马历史中颇为常见,出现了多名被收养者出身的贤君,为罗马政治长期注入新鲜血液,保持活力,保障了罗马政治局势和国家统治的稳定。
  二、罗马法中的收养继承
  收养与继承贯穿于罗马人的立法历史,形成了多种不同的收养形式,建构了一套完整的法理思维体系,奠定了现代收养制度架构和理论建设的基础。
   (一)罗马法律体系中的收养形式
  1.自权人收养
  自权人,在罗马制度中是指在家庭中享有自由权的人,多为家父。自权人收养是指自权人通过法定程序收养另一自权人为其子女的法律行为。一旦缔结收养关系即意味着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亲子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确定。《十二铜表法》第四表中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有着“家长对家属拥有生杀权,可出卖、监禁甚至处死子女”和“家长三次出卖子女后,子女即可脱离家父权”的相关律令,罗马人就将此条法律引申为收养依据。这一时期罗马法律对收养关系仅仅有较为模糊的规定且限于自权人一种收养方式。但其规定仍具有进步性,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收养者的利益。收养过程需要被收养人自愿“人格减等”成为收养者家父权下的成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这种合意,则收养无法成立。
  2、他权人收养
  随着共和国时期的疆域扩张与经济繁荣,他权人收养于平民之间开始兴起。不同于自权人,他权人的收养条件并不苛刻。无需祭司审查,库利亚大会,和自权人和被收养者必须抵达罗马这一系列繁琐程序。由于其简单便捷,贵族也逐渐趋于这一方式。他权人收养要求消灭原先家父对被收养人的家长权,在此基础上,创设收养人的家长权。他权人收养的年龄限制得到放宽,拥有男性后代的家父也可以收养其他人。帝国时期,他权人收养条件进一步简化。《查士丁尼法典》更改为只需三方向法院陈述收养自愿后记录于公文中收养关系便得到了确认。虽然自权人收养十分便捷,但被收养者的继承权并不稳固,收养者可以解放被收养人并用遗嘱剥夺其继承权。
   3、遗嘱收养
  遗嘱的重要地位最终分化出新的继承方法,遗嘱收养是他权人收养以外对于自权人收养弊端的弥补。对收养人的限制为未满60岁的家长,被收养人限制为同意收养并满足从军年龄的自权人。程序要求为遗嘱须经祭司审查、贵族大会批准以确保形式合法性。遗嘱收养不产生家长权,被收养人保留更多自主权。遗嘱收养与继承权绑定,被收养者通过遗嘱进行带有条件的指定性继承,在收养人去世后生效,被收养人加入继承的家庭。适婚家长不论老年、壮年,有无子女,均可用遗嘱设定继承人。随着罗马法体系中对于遗嘱部分法律条款的不断完善,继承被纳入了遗嘱的整体规范之中,以遗嘱为核心,形成了完善的遗嘱主体继承体系。
  (二)内在法理思维
  罗马的收养制度是构建罗马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拟制血亲的法律实用主义思维将对于无嗣家庭的救助转化为法律义务深刻贯彻了自然法中理性和目的性的原则,凸显出“法律源于正确理性”的内在逻辑。同时,尽管罗马收养体系本质上在维护父权制和家长权的延续,其规定中不乏对于被收养者利益的保护。不论是其实证主义的法律技术,抑或是“特有产”制度、关系双方达成合意的要求,均体现出个人权利的相对保障。这种家长权绝对性与个人权利的矛盾性共存依然存在于今日的民法典中,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罗马法律中的收养制度同时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大部分,制度架构中既有严禁明确的程序规定也将现实关系中弱势者保护的考量纳入其中。罗马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拟制的技术将虚拟的程序建构转化为事实的法律制度,开创了法律拟制技术的先河。对于收养关系中的详尽规范包括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法律正当程序、实质结果公正、收养限制条件、被收养者继承生效时间等都为后世民法立法所借鉴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的收养体系架构也证明着法律不仅是规则体系,更是权力、道德与利益的竞技场,其演变轨迹折射出人类对“正义”的永恒追问。
   三、对现代民法发展的影响与思考
  (一)罗马法中收养继承对后世民法的影响
  大陆法系:罗马法作为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系立法有着显著的继承与借鉴。德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继承了“外来特有产”“收养人自愿”的同时转向“子女本位”加强了公权力对收养的管理监督。法国民法典将收养关系分为简单收养和完全收养,日本民法则分为普通收养和特别收养,虽然收养关系的分类不同但均继承了罗马法的拟制法律技术和分类思想。特留份制度被始终保留,并通过提高特留份比例、强化遗产分割规则等方式有效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财产分配公平性的要求。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罗马收养制度的建构逻辑,同时加入了简化程序,注重权利平等及公权力引导的新内涵。
  海洋法系: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继承了罗马收养制度公权力介入和形式要件要求的框架,以儿童最佳利益为核心,通过法律拟制建立亲子关系,形成一套独立于大陆法系的收养制度。
  (二)我国民法典收养制度建构
  1.制度法规
  我国对收养制度立法起步较晚,但广泛吸收借鉴了已有成文法的先进经验,吸收了罗马法拟制血亲的经验和大陆法系立法经验(程序规范,年龄限制)在此基础上创立出一套独立的法律规范。通过儿童本位最大利益、国家公权力适度干预和家庭功能扩展的三元一体方式实现人权保障和社会治理的现代法治融合。我国民法典中有多项创新性规定,如对实际抚养行为的认可,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具有优先性,鼓励特殊群体收养等为收养在现实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可行性解决方案。
   2.法理思维
  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参考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与逻辑,收养制度建构内的法理思维便具有大陆法系一贯的以家庭伦理为基础的思维逻辑,通过法律拟制思维以设立特留份、必留份的形式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同时引入社会化元素,增加更多强制性规范,加强国家对收养关系的干预。我国收养制度的核心是被收养人中心主义并吸收了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使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融入其中,形成独特的多元制度保障。将个人公平正义、意思自任进行综合统筹考量。
   刘敏儆昊
发布日期:202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