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
文章字数:668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水平,倡导文明婚俗,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起草了《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中心镇设立婚姻登记点,实行分区域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征求意见稿》提到,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厅和档案室,设置婚俗文化展示区域。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要公示:婚姻登记处的职能范围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登记预约的流程;结婚登记(含补办)、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条件与程序;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条件与程序;婚姻家庭辅导、颁证服务事项;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监督电话。
《征求意见稿》对结婚登记颁证服务也有明确,婚姻登记处免费为结婚当事人提供颁证服务,颁证仪式一般在颁证厅举行。婚姻登记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加颁证仪式,颁证服务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颁证员应当由省民政厅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颁证工作。 王嘉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中心镇设立婚姻登记点,实行分区域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征求意见稿》提到,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厅和档案室,设置婚俗文化展示区域。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要公示:婚姻登记处的职能范围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登记预约的流程;结婚登记(含补办)、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条件与程序;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条件与程序;婚姻家庭辅导、颁证服务事项;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监督电话。
《征求意见稿》对结婚登记颁证服务也有明确,婚姻登记处免费为结婚当事人提供颁证服务,颁证仪式一般在颁证厅举行。婚姻登记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加颁证仪式,颁证服务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颁证员应当由省民政厅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颁证工作。 王嘉
发布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