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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出台打造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
文章字数:1,686
  7月8日,记者从西安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西安市出台《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00平方米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本市城镇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
  《方法》明确,市住建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按照“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综合考虑土地资源、存量保障房规模、房地产市场、职住平衡、周边配套等情况,科学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或者产业聚集的区域。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绿色节能的原则,坚持以绿色、低碳、智能、安全为核心指标打造好房子。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00平方米,最大上浮不超过10%。
  在建存量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调整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在不影响质量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合理优化户型,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每个家庭限购一套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市引进人才、城镇户籍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按“发布通告、资格审核、摇号排序、组织选房”程序组织配售,实行政府定价、现房销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工薪收入群体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申请人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或者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主申请人应为本市户籍居民;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引进人才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申请人属于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类人才;主申请人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或者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性质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再次配售、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互换、转让、赠与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购买本住房以外用途设立抵押权;设立居住权;改变房屋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2年及以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腾退以上住房。正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向申请租赁补贴所在地的社区如实申报,并于次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持有期为5年,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封闭持有期满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需退回的,购房家庭应当向市属保障房专营机构提出回购申请。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购房家庭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违规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且自取消其购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文艳
发布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