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允许进入他人院内被狗咬伤,谁来担责?
文章字数:795
2024年11月15日,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栗木中心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当庭履行完毕。
2024年9月15日,余某在未经田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到田某院内上厕所,被田某饲养在院内的狗咬伤,导致余某右小腿组织裂伤。当日,余某前往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余某与田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田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田某认为余某未经允许,私自打开铁门进入院内,是余某自己的过错,不同意赔偿。余某则认为是田某饲养的动物咬伤自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秉承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及多次劝说,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田某当庭向余某补偿2000元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成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从动物自身危险性及诱发动物危险行为的可能性角度去评判。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常常表现为盗饲养人、管理人的动物,殴打动物,投喂或者挑逗动物等行为。被侵权人不听警告或者无视明显的警示,私自进入危险动物饲养区域等,也属于重大过失。本案中,田某饲养的犬只咬伤余某是对余某非法进入院内做出的防御性反应。余某未经允许走进田某有铁门关着的院子里,对于自身的权益未尽到一般人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田某的责任。 人民
2024年9月15日,余某在未经田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到田某院内上厕所,被田某饲养在院内的狗咬伤,导致余某右小腿组织裂伤。当日,余某前往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余某与田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田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田某认为余某未经允许,私自打开铁门进入院内,是余某自己的过错,不同意赔偿。余某则认为是田某饲养的动物咬伤自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秉承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及多次劝说,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田某当庭向余某补偿2000元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成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从动物自身危险性及诱发动物危险行为的可能性角度去评判。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常常表现为盗饲养人、管理人的动物,殴打动物,投喂或者挑逗动物等行为。被侵权人不听警告或者无视明显的警示,私自进入危险动物饲养区域等,也属于重大过失。本案中,田某饲养的犬只咬伤余某是对余某非法进入院内做出的防御性反应。余某未经允许走进田某有铁门关着的院子里,对于自身的权益未尽到一般人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田某的责任。 人民
发布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