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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包薪制”模糊员工福利待遇
文章字数:737
  据报道,去年这个时候,市民陈明远与一家互联网公司签订了“包薪制”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周5.5天。但实际上,陈明远工作时长为每周“5天9小时+1天6小时”。8个月后,陈明远索要加班费未果。
  “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然而,记者了解到,现实中,部分企业用“薪资打包”的方式,变相延长工作时长、不足额支付加班费、降低福利津贴标准。
  不可否认的是,“包薪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劳动者收入具备了稳定性,也利于企业简化薪酬管理和会计处理流程。但这并不是否定加班费、餐费补助、高温补贴等存在的理由。
  从报道中的案例看,虽然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了工作时长,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其实很难做到。可以说,在“薪资打包”的背景下,劳动者参与工作的时长等权益边界,也变得模糊了起来。诚如舆论所质疑的,如此做法或也有打法律“擦边球”之嫌。
  要知道,劳动者加班,企业支付加班费用,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还要求,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因此,无论是“包薪制”还是“计件制”,都不该忽视劳动者基本的权益,更不该借此模糊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
  可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不再为争取加班费发愁,也是相关方面接下来要努力的。而对于那些边界不清晰、日常难以界定的,诚如一些专家所言,有关方面也不妨适时出台司法解释,针对性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说到底,“包薪制”下有没有加班费,得用法律说话。企业应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体系,平衡好效率与公平,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发展。 野央
发布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