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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是餐馆直播的 “引流道具”
文章字数:584
  据报道,近日,家住陕西西安的李女士向媒体反映,最近家里两位老人在某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并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这让他们感觉很恼火。
  另有多位消费者也反映,在线下场所消费时,经常被动充当商家拍摄短视频或直播间的“引流道具”。这种擅自让消费者“入镜”的商家行为,不仅让人反感,更担心相关行踪、面部等信息泄露,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消费者不仅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其个人肖像权、信息权也受法律保障。而当商家擅自“直播”消费者,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不排除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商家拍摄的视频,通过人脸识别或者AI换脸实施诈骗。
  但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商家都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相关拍摄、直播。对于这类眼里只有“流量利益”没有法律规定的商家,消费者要坚决说不。
  各大网络平台也要对涉及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加大审核力度,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下架,对严重违规者也要采取封禁账号等惩罚措施。同时,各地有关部门也要通过检查、约谈督促网络平台履职尽责,避免侵犯消费者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
  不久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消保委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直指“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应当担责”。
  这不仅对类似侵权者有直接的警示效果,也是确保法律法规切实落地,依法为消费者撑腰,维护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冯海宁
发布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