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民间借贷超限度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文章字数:758
  近日,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岳先生受其老伴儿陈女士所托,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公正可见 为民解忧 情暖民心”字样的锦旗送到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手中。
  2013年12月,陈女士将15万元出借给其侄女安某;2014年9月、10月又向安某出借15万元,合计30万元。2020年7月,安某向陈女士出具了欠条,载明向陈女士借款30万元,利息结算到2014年12月。后安某未足额向陈女士还本付息,2023年9月,迫于无奈,陈女士将安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称双方约定过2013年12月出借的15万元月息是3分,2014年9月、10月出借的15万元月息是4分,现主张被告支付过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6%折算,未支付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立案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该案承办法官申国英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借条可以证明其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0月27日向被告出借30万元的事实。借条中虽未约定利息标准,但被告在借条上书写了“利息结算到2014年12月份”,证明双方确对利息进行过约定。关于利息标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利息标准并未提出异议,且承诺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该案借贷合同成立于2014年,按照当时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该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梁爽 赵媛
发布日期: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