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单双号限行” 拟改为“建议性措施”
文章字数:1,846
  日前,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消息: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包括调整预警分级,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26条应急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优化调整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划分等级依然为三个等级,调整了预警启动标准。
  黄色预警:由现行预案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由现行预案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50微克/立方米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由现行预案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250微克/立方米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均值达到500”,修改为“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适用范围方面,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机制,修改为“重污染天气应急仅针对PM2.5污染过程,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I级应急响应增加“户外作业者停止作业”
  征求意见稿中,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新的原则要求,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操性,主要修订应急措施26条:
  健康防护措施(5条)。增加孕妇和易感人群的健康防护建议;原预案中Ⅲ级应急响应“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的措施修改为“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减少户外活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增加“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中删除易感人群建议措施,只保留一条“由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I级应急响应措施中“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修改为“市教育局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删除了其他健康防护措施,增加了“户外作业者停止作业”的措施。
   《预案》征求意见稿建议性减排措施有6个变化:
  “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的建议由Ⅱ级调整至Ⅲ级;
  绿色消费建议措施修改为“尽量减少产生异味、刺激性气体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中增加“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的内容;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修改为“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删除了原预案的其他建议性措施;
  I级应急响应措施修改为“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并修改为“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管理措施,特殊车辆除外”。
  未按规定履职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征求意见稿将强制性减排措施分为工业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和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并将之前的各项措施进行分类。
  其中,将非移动机械的管控措施范围扩大到了农业机械,Ⅱ级应急响应为停止国Ⅲ及以下,I级应急响应为“鼓励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Ⅲ级应急响应中增加“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禁止驶入绕城高速(含)以内区域通行”的措施;
  将“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的措施从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性措施修改为强制性措施。
  此外,根据省预案,完善“责任与奖惩”的相关内容。具体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成员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约谈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高乐
发布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