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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酿火灾 法定监护人须“买单”
文章字数:549
  近日,未央法院未央宫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玩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2年4月的一天晚上,10岁的张某、孙某与4岁的孙小某在小区楼下玩耍,出于好奇,张某将楼下堆放的海绵、沙发、床垫等杂物点燃,导致小区停车位上的4辆汽车、商业楼外墙及附属物受损。上述受损物品的所有权人与未成年人家长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张某点火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为未成年人且无独立财产,故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孙某、孙小某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及时清理堆放在小区公共部分、非垃圾区的易燃杂物,防范义务未履行到位,应承担补充责任。综合其义务范围、安全保障能力、过错程度等,酌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谢斌
发布日期: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