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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主体职责 安全条例再“扩容”
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
文章字数:923
  本报讯(记者 侯思宇)12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建文围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背景,过程、主要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
  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随着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许多新的安全风险不断凸显,不稳定风险增加、不确定因素增多,安全生产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省应急管理厅按时完成了书面调研、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2023年9月27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68条,在2020版《条例》的基础上删除12条,新增21条,修改46条,并紧扣监督管理体制、主体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新《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同时,抓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设了一个具体规定“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章节,明确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如何具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条例》还立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各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惩戒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目的是通过齐抓共管,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与时移。《条例》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精神,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赔偿义务,对原《条例》的处罚事项上调了罚款金额,切实保障了法制的统一;增加“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其他部门的保障责任层面,规定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发布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