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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
文章字数:1,508
  为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监管,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教育培训机构和各广告市场主体制作、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活动中要自觉遵守。
  各主体需强化广告导向意识,确保广告合规合法,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同时,需要规范广告活动,遵守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育培训广告应真实、合法,并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以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教育培训服务提供者需要切实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某些词语或标志标识,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等机构标志标识。
  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同时,教育培训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
  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此外,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对于教育培训广告的内容,如果涉及行政许可,应与许可的内容相符。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此外,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在教育培训广告的宣传内容上,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如“薬房”;不得使用错别字或篡改成语,如“默默无蚊”“百衣百顺”;也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应理性客观,不得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避免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家长的焦虑情绪。例如,不应编造“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等政策变化用语。不应制作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另外,教育培训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例如在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服务时,应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此外,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例如“买一送一”这类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广告会构成违法。
  同时,要禁止刊登、播放、张贴或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也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要谨慎选用广告代言人,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在选用代言人时,要做好背景调查和风险防控工作,并将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广告代言人的标准。此外,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或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或证明的广告。如果教育培训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应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形象,则应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广告市场主体,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教育培训广告,选择正规渠道了解相关信息并进行消费。
  本报实习记者 权子昂
发布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