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返回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综合
第03版:县域经济
第04版:国内聚焦
标题导航
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等六方面任务
暑运“最美“列车长
每年9月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图片新闻
这些线路纳入西安地铁四期建设论证
西安至悉尼迪拜国际航线即将开通
兴平水利局开展山洪灾害防御应急演练
户县农民画壁画落户马来西亚槟城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每年9月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陕西省是野生动物资源大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每年9月为本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4月第2周为本省爱鸟周,每年6月6日为放鱼日。
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38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其中,《办法》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办法》明确,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示展演、宠物医院等机构和单位协助救护野生动物。
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巡护监测、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遗鸥、大鸨、川陕哲罗鲑、北方铜鱼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符合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赵明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网易微博
0
版权所有:西北信息报社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陕ICP备05010893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100004000028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7层15号 电话:029-87292915 电子邮箱:xbxxb@xbxx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