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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千万寻狗“信口开赏”不可取
  据新闻报道,近日,一张“悬赏1000万人民币寻狗”的寻狗启事引发关注。该寻狗启事显示,名为天狼的8岁雄性犬于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丢,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因狗主人“寻狗心切,以1000万为噱头,不管200万还是1000万这都是不可能的事”。
  帮忙找到狗的市民,估计也没拿200万或1000万的奖励当真,但这并不等于寻狗启事中的悬赏,可以不算数。
  从本质上讲,此类寻狗启事,既有“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有“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已经具备了悬赏广告的要件,具有十足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对狗主人来说,既然发出了悬赏广告,就有如实兑现的法律义务。
  狗主人发布寻狗启事后,曾将其删除,似乎是有意撤销悬赏广告,想把承诺一笔勾销。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从寻狗启事看,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
  而对于悬赏广告这种要式法律行为,一旦要件具备,就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不能够随意撤销。基于这起事件中,寻狗启事已是众人皆知,且已有人找到狗并送还,即使撤销,也不影响其效力。
  悬赏1000万元仅兑现5000元,狗主人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承诺。对于帮助狗主人找到丢失犬只的当事人,即便收下了5000元报酬,仍可通过诉讼渠道,要求对方继续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
  现代社会文明,建立在契约精神之上。所谓“噱头寻狗”,则有以欺骗公众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嫌疑,不仅戕害了法治精神,还留下一摊子法律风险。对公众而言,不应只看热闹,更应听见其中诚信守约的警钟。 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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