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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玩闹受伤谁担责?
  在日常生活中,孩童容易在玩耍时造成损伤。孩童玩闹受伤谁来担责呢?日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课间玩耍导致身体受伤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
  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与蓝某课间休息时在走廊奔跑玩耍,发生了碰撞,致李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一颗牙冠折断,后续需3颗烤瓷牙修复治疗,5年至10年更换一次。因双方监护人及学校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某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蓝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蓝某违反学校规章,在教学楼内奔跑,二人对这一行为后果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判决李某与蓝某对此次事故各承担50%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监护人不服,上诉至商洛中院,要求蓝某及蓝某监护人与学校共同承担80%赔偿责任。
   审理
  商洛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学校通过召开班级安全会议、批评提醒、安排值班老师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宣传,并提交了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学校已尽到妥善管理职责。学生受伤后,学校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将受伤学生送医,未延误救治,无相应过错。事故发生于课间休息时间,涉案学生奔跑时相互碰撞受伤,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要求学校制止偶发事件,超出了安全义务保障人的合理注意范围。李某此前因课间休息在楼道奔跑学校已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此次李某与他人相撞受伤,李某和蓝某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应承担平等赔偿责任。因此,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商洛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解读
  法官对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要担责?
  法官表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此类案件中承担过错责任,应根据个案中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能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从而判定是否担责。发生纠纷时,各方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法官介绍,实践中,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失责的常见情形有:学校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学校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问题或是教育人员在教学管理中存在体罚学生等行为;学校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管理、制止或者及时告知监护人等。
  任丹江 闫茜 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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