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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的相关制度研究
  现阶段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由于其缺少资金供给,发展缓慢,很多企业无法支撑在市场中被淘汰。政府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推出了专利质押融资制度。专利权质押融资是将知识转化为“资本”的融资手段,在当前已经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方式。但在社会的实际操作中,同时存在着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专利评估体系缺乏统一标准以及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风险承担方面不平衡等需要解决。本文围绕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理论上的解决方法与思路。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概念
  在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正在逐步的优化,并称为除了实物抵押方式之外的第二种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法,也打破了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物抵押方式融资的限制,保障了其在社会中经济进一步稳定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同时解决了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而面临的资金链断裂或缺少资金等问题。同时,相关规定要求政府扩大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以此推动其规模的扩大,并且同时兼顾专利和商标的质押政策,提高金融机构对于该融资的忍受度,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政府管理部门可以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并同时保障商业银行以及企业融资的相关权益。如若能有效使用专利权质押融资,不但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扩展其业务管理范围,还可以解决各个企业对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流通和其他企业经营难题。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特点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专利权可以进行质押,其特点如下:
  第一,价值可评估性。专利权要满足进行质押融资的条件,就要求该公司的专利对社会、市场以及经济人文的进步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如若对社会的进步以及在其企业无法继续还贷后,有把专利进行变现来偿还其之前贷款的相关价值,该专利权通过质押融资审核的可能性也就越高。但专利权的存在可以说是无形的,是法律为了保护个人的创造性行为所设立的,如今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物来进行相应的出质,相关金融机构对其的价值判断也仅仅只是一个设想的预估值,也不能代表其实际应当具有的价值。
  第二,高风险性。专利权是无形的,其比起实物质押来说具有更大的风险性,社会在不断地进步与发展之中,科技也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新技术会更快的替代旧技术,金融机构无法准确的预估出该专利权正确的价值,就给金融机构提供质押融资给企业增大了相应的风险责任,使金融机构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审批更加谨慎,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专利权质押变现困难。当企业无法偿还其相应贷款时,金融机构就获得了该专利权,可以将其出卖进行变现。但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专业权的无形性,导致许多公司个人对相关专利的购买需求并没有实物质押专利的高,市场是多变的,无法正确预估市场对于该专利的相关需求性,金融机构也许面临着无法成功售卖专利权而恢复其借贷的资金的问题。
  以上三个特点成为了我国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方式进步的阻碍,如若想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使其能够更快更好的从金融机构手中获取其发展所需的贷款资金,我们不光要关注金融机构的价值测评体系的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的监管以及鼓励外,更要注重企业自身专利的创新程度,保证其专利自身价值不在一定时间内产生较大波动,保证其价值的稳定性,从而提升其专业质量,才能让金融机构在其无法进行正常还贷时可以进行专利的资金变现行为,保证金融机构资金的正常流动以及运转。
  二、我国专利质押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发展现状
  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占企业的大多数,并且自身规模较小,也面临着相比较以实物质押贷款的企业来讲有更大的融资风险,在市场上生存的几率也低。近些年,国家调整了产业布局,也越来越注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不能光依靠国家财政能力对其提供帮助,还需要市场进行相关合理的运作来保障其生存和发展,专利质押融资应运而生。根据2019年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专利权质押项目高达7000多项,可质押项目相比较全国有效专利数目而言只占了其中数目的16%,足以可见虽然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虽然有所上涨,但从根本上来讲,很少有企业可以申请到专利质押融资。并且虽然在我国一线城市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性成果,但在中西部城市以及经济较不发达地区还没有较大程度的推展开来,专利质押融资业务的成交量很小。其分布不均的问题,也是我国专利质押融资所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当下,专利权质押融资市场依旧是以政府为主导,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共存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整个专利质押融资市场都处于半市场化状态。政府在企业专利质押融资中起着或大或小的作用,但政府用国家财政对企业融资所进行的补贴,看似金额很大,但若分散到各个企业之中,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效果来讲可以说是若有若无,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的相关问题。
  (二)我国专利质押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不充分的融资担保及缺少风险防控
  我国的专利质押融资起步较晚,在平衡政府、金融机构以及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方面还存在着较大问题。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或者信息不够公开,就容易在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出现偏差,而没有达到其对专利进行评估时所预估的价值,而使金融机构在企业无法还贷时通过专利的变现而获得相应的给付。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专利质押融资有着较高不良贷款率的部分原因是有些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当下有资金还款,但由于申请贷款的十分困难,为了避免再次借款时申请不通过的情形而选择不还之前贷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现今的金融机构也并未建立恰当的惩罚机制。
  为了保障专利质押的顺利进行,关键要看企业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供了合理恰当的担保,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所要面临的资金风险。对于政策性融资来说,由于其资金是由政府进行拨付,其资金的规模对其专利质押融资的扩张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无法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融资的需求。再者,担保机构对于企业申请专利质押融资的门槛设置较高,多数企业无法通过担保机构对其的信用审核,并且担保机构是一个商业性的运营机构会在其经营成本、以及资金方面出现很多难以预估的情况,无法对企业进行更好的保障并提供相应的款项。
  2.专利质押融资的渠道狭窄
  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占企业的大多数,并且自身规模较小,也面临着相比较以实物质押贷款的企业来讲有更大的融资风险,在市场上生存的几率也低。近些年,国家调整了产业布局,也越来越注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不能光依靠国家财政能力对其提供帮助,还需要市场进行相关合理的运作来保障其生存和发展,专利质押融资应运而生。但从根本上来讲,很少有企业可以申请到专利质押融资,很多企业就选择通过向民间机构借款的方式,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同时我们能够得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大,专利的价值越能够得到保护和实现,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越高,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专利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也就越高。
  3.专利变现处置渠道受阻且无法得到相应保障
  对于广大金融机构为何不愿为企业提供贷款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作为质押物的专利无法顺利进行变现,金融机构回笼资金十分困难。并且专利本身在法律层面上也具有不稳定性。专利权利受多方面的制约,包括时间以及空间上,法律对于不同专利权利在时限、地域以及使用方式进行了多样的限制。同时,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中,科技也在进行不断的更替,专利的质押到其变现的过程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难保科学技术的更替使其专利变得毫无价值亦或是达不到其当时抵押过程中所提供的资金价值。并且,在我国现阶段的专利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也不够完善,对于专利技术的分析不够全面,甚至在对于社会的信息披露部分都存在着较大问题。4.相关法律法规薄弱
  我国目前对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仅仅只规定了允许此类质押行为的实施,但对现实中的具体实践过程并不具备指导意义。多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出台了地方性规范,但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只能针对本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专利质押融资进行调控,难以规制并推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此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特别的分散,主要集中在行政法方面,对专利权人的法律法规设立有所缺陷。
  三、优化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措施
  (一)立法完善需求十分紧迫
  专利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其质押实质上质押的是专利权中所包含的财产权,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所以在专利质押融资中所质押的专利权是其所包含的财产权。在2021年11月15日所发布实施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专利权质权属于需要登记才可生效。但如若可以减少质押设立的环节,这样就可以提升专利质押融资的交易效率同时也可以降低其设立的成本,也便于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最后,任何合法的权利都应当得到救济,同样专利权质押也应建立一套相应的救济措施。对于质权人权利的救济进行保障,其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而保障质权人的基本权利。
  (二)优化企业专利价值评估体系
  专利是否具有价值,是金融机构是否提供给企业贷款的重要条件。一方面,要构建评估专业价值统一的标准。在当今我国的市场中,不同的评估机构有其不同的市场评估标准,就会导致企业找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专利质押融资的申请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申请结果。因此应当统一进行构建一个价值评估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中,科技也在不断的更替,对于专利权价值不仅要设立专门统一的机构进行价值预估,而且还需要做到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的合理划分各个机构之间的责任。使其专门专利价值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专利质押融资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企业专利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首先,构建企业、政府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责任共担机制。由于专利权价值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在共享利益的基础上让担保公司、债权人、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共担风险。其次,可以通过政府推出的相关政策分担专利质押融资的风险。最后,银行进一步完善其信用贷款的相关管理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专利质押风险,要核实其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才能进行合同的订立;期间可以根据南海模式的实施方式,实时监控企业对于其贷款的使用用途,并同时监测其经营以及财政状况,避免企业出现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出现。
  作者:陈婧雯(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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