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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吗?
【案例】
2019年9月5日,百驿酒店向某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将百驿酒店法定代表人由陶某变更为平某,并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成都百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及《成都百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某行政审批局经审核,认为百驿酒店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变更(备案)登记法定代表人,并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郫县)登记内变(备)字[2019]第XXX号〕。但陶某认为该变更登记系违法变更,应予以撤销,遂诉至法院。
【法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案中,百驿酒店向某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交的《百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及《百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足以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系由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且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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