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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印发
12月26日,记者从陕西省工信厅获悉: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完善规范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使用流程,切实发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聚集服务资源、惠及小微企业、促进优质服务的作用,陕西省工信厅和财政厅日前印发《陕西省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增强小微企业竞争力,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服务补贴券)方式对陕西省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补贴。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服务补贴券是指财政资金用于补助陕西省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服务补贴券补助资金每年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安排。陕西省工信厅、财政厅负责服务补贴券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统筹管理工作,委托日常管理运营机构承担服务补贴券平台的整体运营工作(系统迭代升级、技术维护、服务补贴券发放、组织抽查、结算兑付、签约服务机构遴选、管理考核等具体工作)。
《办法》对补贴对象和服务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补贴对象为:在本省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诚信守法,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补贴服务内容包括多个方面,涉及培训服务、市场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信息化服务、融资服务、技术创新服务,以及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办法》对补贴方式与额度作了规定:单个小微企业每个发放周期内只能领取一次服务补贴券,服务补贴券使用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小微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已经领取过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同一使用周期内不得再次领取。单个小微企业年度领取服务补贴券额度不超过2.5万元,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沈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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