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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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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农民进城落户将有新规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11月29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
降低农民种粮成本稳步提升种粮收入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观光农业、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农民种粮成本,完善粮食供应链,稳步提升种粮收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推动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卫生厕所,综合考虑陕北、关中、陕南自然条件、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标准,推动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共卫生厕所,推广无害化公共卫生厕所,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卫生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合理采用分散式、相对集中式或者纳入污水管网式等方式,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向欠发达地区乡村延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并保障其有效运转;保障基本药物有效供给,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推动对偏远乡村的送医下乡到户服务。
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务工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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