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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
3月23日,《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提请审议,此前西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条例》指出,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条例》明确,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无土地补偿争议及其他纠纷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土地库。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储备土地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管护。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单位出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倾倒垃圾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应当报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人应当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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