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返回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综合
第03版:工业经济
第04版:绿色环保
标题导航
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火炬传递活动今日举行
图片新闻
陕西北斗为十四运火炬传递提供实时动态定位服务
一个“冰箱”暖一座城
西安将惩治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上半年西咸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7%
谷红 王峥荣获“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
陕西严查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安将惩治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本报讯(记者 魏建军)
近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了解到,西安市将对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惩治,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金。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6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正在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在其死亡的当月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予以退回。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服刑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法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予以退回。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自出现应予以退回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足额退回。经责令退回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网易微博
0
版权所有:西北信息报社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陕ICP备05010893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100004000028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7层15号 电话:029-87292915 电子邮箱:xbxxb@xbxx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