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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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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国家发改委:支持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6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办法》明确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中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需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办法》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建设计划、项目储备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切块规模,由各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上报备案。
《办法》表示,各省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各省前两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二)各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情况;(三)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办法》强调,各省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两个责任”。
《办法》明确,项目单位如有:(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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