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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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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提请审议
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备受关注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提请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5月26日,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向会议报告《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审议结果。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建。
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修订草案修改三稿》明确,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何少林表示,根据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老旧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垫付。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所垫付费用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以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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