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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出台生态环保“责任清单”
本报讯(通讯员 代绪刚)
近日,商南县制定出台了《商南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等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
该清单规定县委、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县委,各镇党委、城关街道党工委负有按照总揽全 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支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等七项职责。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负有加强对本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等三项职责。县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负有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十四项职责。县政协负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等三项职责。
同时,商南县委、县政府将参照本责任清单,结合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对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其他党政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责任清单执行。县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除履行本清单规定的工作责任外,还要认真做好县委、县政府、县生态委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责任清单所列责任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商南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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