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返回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财经新闻
第04版:社会法制
标题导航
剑指银行“乱扣费”! 多家银行调整代收业务
凝聚科技力量 助力乡村振兴
推进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联手打击“控制房源哄抬租金”
5月1日起西安“遛狗不拴绳”违法
陕西省发布2021年水旱灾害预测意见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5月1日起西安“遛狗不拴绳”违法
“遛狗不拴绳”一直是网络上的热点话题。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狗牌,并采取系狗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而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犬只饲养人不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在携带犬只出户时不按规定佩戴狗牌并系狗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民警提醒,以后狗主人无论身处哪里,一定不能解开狗绳,让狗撒欢儿,拴绳是必须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出门,应当采取佩戴犬牌和系犬绳措施,如果未采取,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携带犬只出门采取措施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
代泽均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网易微博
0
版权所有:西北信息报社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陕ICP备05010893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100004000028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7层15号 电话:029-87292915 电子邮箱:xbxxb@xbxx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