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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将大修
“代扣分”拟纳入严惩范围
  近日,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升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执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常开车上路的司机有一句玩笑话,“宁可多罚钱,不愿多扣分”。原因很简单,驾照被扣满12分就要重新参加培训,并且需要通过驾照考试,方可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警示、教育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约束和矫正其驾驶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看到了商机,通过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来牟取经济利益,甚至催生了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非法中介”。
  此次修订建议稿中明确了对“代扣分”行为的惩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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