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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目录解决重复执法问题
  本报讯(记者 柴迎)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它的实施,将有利于统筹配置全省涉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指导目录》明确了执法事项范围。将包括“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自然保护地开矿、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等在内的原来分散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执法事项进行了整合,统一纳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事项范围。与此同时,对同一个执法事项的执法对象和主体进行了界定。
  厘清了执法事项层级。按第一责任层级划分,《指导目录》分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省级”,“省级、设区的市”,“设区的市”5大类。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的事项共142项,占比77.59%,符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
  同时,整合了适用条款。按照条款不拆分的原则拟定目录,对所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进行了归纳整合。此外,还增补了部分事项,增加了地方法规。《指导目录》依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16部地方性法规,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18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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