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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陕西要求排污单位持证排污
  本报讯(记者 柴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条例》明确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为督促陕西省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2月18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条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或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http://sthjt.shaanxi.gov.cn),主动按照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或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http://sthjt.shaanxi.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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