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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
  本报讯(记者 柴迎)近日,记者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已正式印发,将采取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等方式,以“一山一水一平原”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的对象包括: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并下沉至有关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省属国有企业;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省属国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索赔追偿情况;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具体方式方法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相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区)督察局将派驻督察中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督察报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问题情形,采取函告、通报、移送、约谈、限批等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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