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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印发
聚焦煤矿、道路运输、城市建设等9个行业领域
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国务院安委会日前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和巩固提升四个阶段。
据悉,《行动计划》包括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和11个专项实施方案,分别是“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个专题,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道路运输、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危险废物等安全整治9个专项。
《行动计划》要求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行动计划》强调,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行动计划》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完善法规制度,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制修订一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化保障能力,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政策体系,强化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培育发展一批有实力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加强宣传教育;严格问效问责,加强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陈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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