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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本报讯(记者 张毅)2月12日,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陕西省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同品种商品时,存在一是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二是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0年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两种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明确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该指导意见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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