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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陕西人社多举措保障防疫期间劳动者权益
下拨疫情防控专项补助金1644.53万元
西安将治疗新冠病毒肺炎12个诊疗项目纳入医保
陕西省第二批支援武汉医疗队出发!
陕西林业十项措施配合做好疫情防控
截至2月2日10时 全省确诊116例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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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社多举措保障防疫期间劳动者权益
本报讯(记者 魏建军)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了解到,受疫情影响,陕西省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复工,如何保障防疫期间广大企业职工权益备受关注。为此,陕西省人社厅出台多项具体措施,并明确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多方面落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落实多项权益保障措施
据了解,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比如,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裁员规定、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与此同时,对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比如,西安市新城区、咸阳市秦都区等19个一类地区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每月1350元。
另外,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比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分别做好各项统筹工作
针对疫情陕西省人社厅还分别从优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全面实施线上服务、指导技工院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三方面,统筹做好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工作。
在优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将全面取消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招聘会,停止开展集中招聘活动。同时,加大就业信息征集力度,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引导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在线上发布招聘信息,查询就业岗位。
在全面实施线上服务,对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社保经办服务,以及各类人事考试报名、职称评审等,采取网上办理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另外,还指导技工院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陕西省技工院校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暂停开展各类技能培训,指导各技工院校优化教学方式,延缓实操实训课程,探索网上教育培训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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