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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要求
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
  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四部门日前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同时,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办法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办法》明确了三类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在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关信息公示,开展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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