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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明确鼓励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七统一”管理
本报讯(记者李勇 通讯员张伟峰 田野)
8月20日,记者从陕西省药品监管局获悉,陕西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对零售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促进连锁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七统一”即统一品牌标示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统一品牌标识管理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各门店经营场所使用统一的企业标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即总部建立与连锁经营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主体责任;统一采购管理即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总部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统一采购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即总部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根据各门店采购计划和需求,统一配送药品,负责对不合格或质量无法确认的药品统一回收并处理。门店间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行调剂药品;统一财务管理即总部制定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门店营业款和员工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即总部根据相关要求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总部和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管控;统一服务质量管理即总部制定统一的药学服务规范,负责统一培训和药学服务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设门店,总部可向其门店直接配送药品,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配送药品,除委托配送的药品可以直接由委托配送的受托方配送到门店外,各门店不得直接与接收委托配送的企业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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