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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秦岭主要支脉名录首次写进条例
  5月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在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条例结构、规划和产业准入、水电站管理、尾矿库安全管理、农家乐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其中首次明确了秦岭主要支脉的范围,并将支脉名录写进条例。
  在修订草案修改中,有的地方、企业、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秦岭范围内水电站应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并由陕西省统一制定整治标准和处置方案。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修改中有的地方提出,修订草案中关于开办农家乐(民宿)的禁止性规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进一步完善。参考西安市对秦岭农家乐整治措施,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系长江与黄河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条例新增加了第八十八条,首次列出了秦岭主要支脉名录。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明确,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属于国家确定的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其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由该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规定制定。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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