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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旅游条例》7月施行
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修订后的《西安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开发旅游资源,要注重对资源的有效保护,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条例》规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注重维护资源的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避免对环境和资源的整体破坏及同质化现象。对于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为旅游者出行提供参考依据,有助于化解旅游风险,减少安全事故。因此,《条例》明确了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的有关规定。
此外,《条例》从旅游信用记录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两个方面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其中,旅游信用记录是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共享,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针对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两个主体,记录其在旅游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行社业务。
按照国家“先照后证”的要求,《条例》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再取得相应许可。俱乐部、车友会、教育机构、培训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行社业务。
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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