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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5月起降低社保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本报讯(记者 魏建军)近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了解到,从2019年5月1日起,陕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同时,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4个月以上的市可下调50%,18—23个月的可下调20%,17个月以下的执行陕西省浮动费率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陕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调整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与此同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另外,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切实规范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定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幅度比较大,是关键性的举措。”陕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刘会民说。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执行20%,这次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相当于降低1/5,并将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坚持下去。而且不设任何条件,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
  据了解,陕西省从2014年7月起就实施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先后执行三轮,第三轮今年6月30日到期。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以来,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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