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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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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征求划定
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4月12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关于征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公告,向社会公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希望广大市民提出意见。
通告中指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省、市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自6月1日起,在西安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10月1日起,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已申报登记的机械,且在机械进场前将机械的环保标识码和数量等信息录入西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统(http://132.232.197.23:8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12日至5月1日。修改意见反馈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电话:81581957(工作日9:00-12:0014:00-18:00);传真:81585381;邮箱:hbb9074@163.com。
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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