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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7月15日拟定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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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意见
每年7月15日拟定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4月1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登录陕西人大网(www.sxrd.gov.cn)和三秦网下载修订草案文本,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faguisanchu@126.com,或者寄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西安市南关正街109号,邮编710068。信封上请注明“秦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4月22日。
据了解,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将每年7月15日拟定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修订草案指出秦岭范围下列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与上述区域生态功能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修订草案指出,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建设活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防战略建设项目。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避让秦岭山系主梁及主要支脉、重点保护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经环境影响评价后,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在乡村旅游方面,修订草案指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核心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内,不得开办农家乐(民宿),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赵明 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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